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财函〔2023〕161号)文件精神,我厅拟组织开展2023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截至申报日,企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具备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附件1)有关要求;
(五)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三、有关要求
(一)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有关目录,填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附件1)。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所辖范围内地方企业的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于2023年8月31日前形成报送文件,连同审核后的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4份和光盘3份)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审计处,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申请材料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对于政策有关目录(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中执行年限为2023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附件2),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指导企业规范填写相关材料。企业要认真准备、按时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相关政策文件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文件发布”下载。
联系人:财务审计处 涂 昂 0371—65509875
装备工业处 王晓理 0371—65509911
邮 箱:gxtcwc2020@163.com
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