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无线电中心
关于对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业余无线电台 执照(呼号)拟进行注销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0 17:30 信息来源:厅无线电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促进无线电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令)第十三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执照:(一)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的规定,我中心依法对237个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详见附件)拟进行注销,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如需继续使用的,请依法办理申请手续。

  公示期:2024年1月10日至2月9日

  联系人:郑琳凡  冀 磊

  联系电话:0374-2333660(许昌办公区)

  联系人:陈大伟 赵 源

  联系电话:0395-3155635(漯河办公区)

  附件:许昌、漯河地区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名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许昌无线电中心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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