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要求,现将全省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包保人员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2024年11月1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要求,现将全省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包保人员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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